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