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倘若香港公司没有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其在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中所取得的利润并非来源于香港。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 于香港以外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妥合同/ 订单);
2. 于香港以外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妥合同/ 订单);
3.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个人;
4. 不在香港接收/ 发出及处理客户/ 供应商订单;
5. 不在香港审批及确认订单;
6. 不在香港定价、作决策或确定供货商;
7. 不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或销售行为(不管是直接或经委任独立代理人进行);
8. 不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及安排货运;
9. 货物不经香港;
10. 不经过香港本地仓库存取;
11. 收付货款由香港以外地方的管理层下达明确指示及批准;
12. 企业备有充分及适当文件以证明符合以上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通过向香港向政府申请税务豁免或事先裁定,申请成功后,无须在香港公司缴纳利得税。
申请税务豁免通常有两种形式:1、事先裁定;2、事后裁定